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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警察职业学院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来源: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11-03 15:00    阅读次数:    选择字号:T|T

为了规范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级各类国内公务接待行为。学院办公室负责管理学院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学院工作人员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及省内外来我院人员接待等公务活动。

第二条 学院各部门应当严格制定公务外出计划,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第三条 学院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 接待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五条 接待部门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以及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的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部门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

第六条 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接待部门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

第七条 公务接待应当严格按对方单位差旅费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原则上以标准间为主,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住宿、车船机票以及其它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也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第八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学院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九条 学院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条 学院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 接待住宿应当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接待对象在当地的差旅费住宿标准。

第十二条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接待清单内容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级、主陪人员、接待时间、接待地点以及接待费用等情况。无派出单位公函、不填写接待单或者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接待的,一律不予报销。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三条 接待部门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四条 学院纪委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学院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内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

(三)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