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警察职业学院信息管理制度
为使学院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确保网站信息及时、真实、安全、可靠、合法,根据《甘肃省公安厅互联网门户网站管理规范(试行)》、《甘肃省公安厅互联网门户网站信息审核和发布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在学院公安网、互联网上发布的文字、数据、表格、图片、音像链接以及其他形式的信息。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院公安网和互联网信息的采集、提供、编辑、审核、发布、更新和维护。学院公安网、互联网上生成及传递的以文字、数据、表格、图片为载体等各种信息,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各部门要确定一名信息员负责本部门的信息报送工作。
第四条 信息员工作职责:
(一)做好本部门信息的采集、筛选、加工、传送、上报、反馈和存档等各项日常工作,并及时更新、维护本部门公安网网页。
(二)根据学院工作要点,结合学院工作中心和本部门实际,开展信息调研工作。
(三)在第一时间收集上报本部门重要事件、重要动态,并续报事态进展、处置措施。
第二章 信息采集范围
第五条 采集和报送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党和国家的重大决策在我院工作范围内的执行落实情况。
(二)上级部门对学院重要工作部署及有关会议精神的落实情况。
(三)学院重点工作的进展情况,以及工作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四)学院的改革发展举措在师生员工中产生的反响情况以及其他思想动态。
(五)学院负责人关于改进学院工作的新思路、合理化建议,学院推进工作的新举措以及专项工作调研报告。
(六)对学院的改革和发展有参考价值的调查报告、专题研究材料和有价值的综合统计数据。
(七)上级领导来我院指导、检查工作情况;各部门召开或承办院内外重要的教育、科研、行政等各类会议情况;院领导或部门领导、教师重要出访情况,出席重要会议情况。
(八)学院外事活动以及与国内外院校和有关方面的交流合作等事宜。
(九)重要教学、科研成果的评审、鉴定和参与市级以上重要比赛的情况;教职员工和学生参加重要比赛获奖情况。
(十)其他需报知院领导和院内外其他单位的重要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报送程序及要求
第六条 各部门信息报送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学院各部门提供的信息,由承办人填写《学院公安网(互联网)信息发布审批表》,经本部门主要领导、主管院领导审核后,交办公室编辑、上网发布。须报送上级机关的重大信息,由办公室主任审核,经分管院领导签批上报。
(二)各部门工作范围内的突发事件或其他重大紧迫事项,部门负责人在及时向分管院领导报告的同时报告学院办公室主任,并及时向办公室补送相关文字材料,补办审批手续。
(三)学院信息统一归口由学院办公室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报送,未经学院批准,各部门不得向外报送学院信息。
第七条 信息报送的基本要求:
(一)各部门上报信息必须实事求是、准确无误,动态类信息要言简意赅、讲求时效,参考类、调研性信息应力求创新、分析透彻、具有借鉴意义。
(二)重大突发性事件的报送必须注意时效性,重大事故、突发事件在发生后立即电话通报,并快速整理成文字信息报送学院办公室,从收集信息到报送文字材料一般不超过2小时;师生员工中带有苗头性、倾向性和可能产生不安定因素的情况,一经发现,须当即通报;常规约定的信息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新闻性信息应尽可能缩短报送时间。
(三)各部门信息材料一般采用电子邮件或公安网OA系统报送,经学院领导核定不宜公开的信息,应以纸质文稿加附U盘的形式报送。凡属涉密信息,执行保密工作规定,由保密工作人员管理。
(四)学院上网信息由资料来源部门按规范化要求提供,文字材料以WORD文档格式提供,标题一律用华文中宋,二号字体,正文一律用仿宋-GB2312,三号字体,表格以EXCEL格式提供,图片以JPG等数据文件格式提供,视频以FLV、AVI、WMV、MP4.RMVB等数据文件格式提供。
(五)学院公安网建立信息发布日志,网站管理员负责做好《学院公安网(互联网)信息发布审批表》原始资料的登记、归档工作。
第四章 信息审核及发布
第八条 学院实行上网信息审核制度,各部门提供的信息实行本部门领导负责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时效性、保密性、合法性负责。学院公安网各栏目信息采集、更新实行各部门负责制,责任分工按《甘肃省公安厅互联网门户网站管理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安网一级栏目由办公室负责审核、发布、更新、维护,信息来源由学院各部门提供,二级栏目由各部门负责审核、发布、更新、维护。
第九条 信息审核内容:
(一)有无涉密问题;
(二)目前对外公布是否适宜;
(三)统计数据是否科学、准确;
(四)是否有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
第十条 学院公安网发布的信息应当属于可供公安机关内部查询的信息,学院互联网发布的信息应当属于可供社会公众查询的公开信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规定,凡涉及党和国家的秘密以及不能公开的警务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一律不得在网上发布。
第十一条 有关涉密信息范围、密级均按国家保密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形的信息不得发布: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办公室定期对各部门报送信息的数量、质量及采用情况进行统计,并在全院范围内通报。
第十四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对信息审核把关不严,造成失、泄密的,按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