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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警察职业学院工作规范

来源: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01-04 11:47    阅读次数:    选择字号:T|T

甘肃警察职业学院工作规范.doc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院各项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根据省公安厅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如下工作规范。

一、工作部署

1.每年1月1日前,学院各部门要对本部门全年工作作出安排,要明确目标任务、责任主体、工作标准要求、完成时限。半年要对工作进行总结。年终要对全年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工作安排意见、半年和全年工作总结要分别在1月1日前、6月20日前和12月20日前送分管院领导和学院办公室。每年1月31日前,学院对全年工作作出安排;半年和全年工作总结要分别在6月30日前和12月30日前经学院领导审定签批后,按时上报主管厅领导、厅政治部和厅办公室。

二、文件规范

2.规范办文程序,提高办文质量。非涉密公文,一律通过办公自动化系统流转和传输。

3.纸制公文随到随收,电子公文应在4小时内签收。严格按照来文单位进行分类登记,并根据来文内容确定传阅范围,个人一般在一个工作日内传阅完毕,部门在两个工作日传阅完毕,急件当日传阅并办理。

4.需办理的文件,办公室要在一个工作日内批分呈交主管院领导及主办单位。主办单位接到来文后,要根据文件的要求和领导批示,提出办理意见。需几个部门联合办理的,主办单位要及时沟通,一般文件要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

5.对上级领导、院领导交办的公文要及时办理并反馈书面意见。一般文件要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未按时办结的,要向学院办公室作出书面说明。

6.对省厅有关部门下发的文件,除明确要求办理时限的外,一般要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7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理的,要向呈文单位作出书面答复,说明不能办理的原因,并提出解决的办法。办结后及时将办理情况作出书面答复。

7.学院各部门起草的公文、向院领导的请示、报告,其体例、格式要符合行文规则。

三、会议组织

8.严格控制会议规模、数量和时间。没有实质性内容、不解决问题的会议不开;内容相近可合并召开的会议,不单独召开。

9.学院有关部门召开的专业工作会议,一般不邀请院长、政委出席专业工作会议。只需分管院领导出席的会议,不请其他院领导陪会。

10.对确定召开的会议,会前要认真研究,确定会议主题和具体内容,特别是需要解决的问题;会中要认真组织,集中精力开好会议;会后要跟踪督查,确保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

11.院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审议的事项,提交部门要对议题认真准备,并在会前充分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写出书面说明后提交;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研究,意见或建议要在会前及时反馈提交部门。

12.院党委会、院长办公会或院领导召集的其他会议,要求部门主要领导参加的,不能由副职代替;要求领导干部参加的,不能由非领导干部代替。若有特殊情况确实不能按要求参加的,要及时向分管院领导或政治处、办公室请假。会后,要结合本部门实际及时传达贯彻。

四、批示办理

13.对上级领导和院领导的批示件,办公室要在一个工作日以“批示抄清件”或复印形式及时转承办单位办理,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督办。办理部门一般情况下要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将办理结果告知办公室秘书科。5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结的,要向办公室说明未办结原因。

14.对于涉及重要紧急事项的省公安厅、省教育厅领导批件、办件,承办部门要在10至16小时内报送办理情况,一时难以办结的,要在规定时限内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五、检查落实

15.整体工作要进行季度检查、半年检查和年终检查;专项工作要根据需要随时进行督促检查,检查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向分管院领导汇报检查情况和工作意见。

16.督促检查要以解决问题和改进工作为目的,不能搞形式、走过场。检查前要做好充分准备;检查中要着重查找存在的问题;检查后要及时分析总结,研究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和办法。

六、院务公开

17.自觉接受法律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和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门监督,认真对待群众和舆论监督,对发现和反映的重大问题,要认真整改查处。

18.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对一些重大决策、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进展情况以及非涉密的院务信息,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七、公务活动

19.一般性的礼仪活动由部门自行组织,不邀请院领导参加。需分管院领导参加的活动,要提前征求分管院领导意见后确定。需院长、政委出席的重大活动,要提前2天报告院长、政委确定。

20.对来我院考察调研的客人,副厅级以上领导由院办公室组织接待,院党委委员出席;处级领导由各业务对口部门组织接待,分管院领导出席;其他人员由对口部门组织接待。

21.出国考察要严格按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学院主要领导在国内及省内开会、考察、调研,要向省公安厅主管厅领导报告并向厅办公室备案。学院其他领导在国内及省内开会、考察、调研,要向学院主要领导报告。学院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在国内及省内开会、考察、调研,要向主管院领导报告。

22.对参加有关单位重大礼仪活动的邀请,要与院办公室联系,经院领导同意后参加。

八、奖励惩处

23.严格兑现奖惩。对工作认真、办事踏实、成绩突出的,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抓落实不力、完不成工作任务的,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整改;对不认真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采取组织措施;对在工作中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甚至失职渎职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