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警察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推进学生素质教育和学风建设,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高素质公安应用型、基层社会治理及安保技防专门人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公安部《公安院校警务化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籍是学生归属于学院的一种法律上的资格,是学生在校学习经历的真实客观记载,学籍管理具有客观性、严肃性和权威性。学院主要通过“学信网”和“教务系统”对学生学籍进行管理。
第三条 学籍管理坚持依法依规与科学规范、严格管理和服务育人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院录取的新生应征入伍,须按规定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由入伍新生本人(或家长)持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或户口薄)、批准入伍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审核同意的《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也可由入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连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以公函形式发送至学院。学院接到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有关材料后,依法依规审核录取资格,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并出具《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
入伍新生在新兵检查复查期间因身体原因被退回,可以持征兵部门证明和学院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而中途退役的,可以在退役当年新生入学期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入伍后因政治原因或拒服兵役被部队退回、服役期间受到除名或开除军籍处分的,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学院收到所在部队或征兵部门通报后,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 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学院学习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经治疗康复,新生应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指定医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普通专业学生入学后,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院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公安专业学生入学后1个月内,除按照前款规定外,还要开展报考资格复审、生源地复审、政治考察复审、档案复审和体检复检等复审复查工作。复审复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学籍;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办理报到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未经请假或无正当事由逾期两周不注册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按自动退学处理。
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课程成绩登记表》和《学生学籍及成绩登记表》。《课程成绩登记表》一式三份,教务处、相关系部及学生处分别存档;《学生学籍及成绩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归入学生档案,一份归入学院档案。经补考及格的课程,加盖“补考及格”印章。
第十一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按照学院《学生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甘肃警察职业学院学生警务化管理规定》《甘肃警察职业学院学生校园文明行为规范》和《甘肃警察职业学院学生操行考核办法》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的形式,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一般一学年进行一次,毕业时,再对学生进行全面总结和鉴定。毕业鉴定装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核者,应当在考核前提出申请,经学生处审核、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按实际成绩登载。
第十五条 退伍复学学生可以在考核前对已修课程提出申请,由教务处审核批准后予以免考,原成绩不变。未提出申请者应当参加考核,按实际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 学生每学期考试不及格和缓考的课程,按规定安排补考和缓考。补考和缓考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一月内由教务处统一组织进行。补考仍有不及格者,尚未达到留级条件的,按结业处理。
选修课不能缓考,也不安排补考,凡未参加考试者该门课程按不及格记入成绩。
第十七条 不按规定办理缓考、免考手续而缺考的,一律按旷考论处。该课程以零分计,不准参加补考,并记入留级和退学课程门数。
第十八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九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成绩,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成绩,经学院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二十条 学院组织开展学生诚信教育,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学院依据《 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相关证书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四章 升级、末位调整与留级
第二十一条 学生学完一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第二十二条 学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按学院规定补考,经过补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留级:
(一)一学年累计有两门考试课程不及格者;
(二)一学年累计有一门考试课程和两门考查课程不及格者;
(三)一学年累计有三门考查课程不及格者;
下一届没有招生的专业,如有学生达到留级条件,可转留至其他专业学习。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留级一次。
第二十三条 学生留级后,对已学过的课程,除德育、警体、计算机课程和专业实习、毕业论文外,其他课程考核成绩达到及格以上者,由本人申请、学生处审核、教务处批准,可以免考。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不及格课程门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一)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应按每学期一门课程计算;
(二)凡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内容,如单独进行考核时,均各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二十五条 学院每学期根据在校学生的德、智、体综合考核成绩排名,按区队人数2%的比例,对排名列后的学生给予末位调整警告,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以上受到末位调整警告的,予以留级。综合成绩=学期所有课程平均成绩×60%+学期操行分×40%。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普通专业学生不得申请转入公安专业,公安专业间不得互转。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院优先考虑。
第二十七条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校并注册的一年级普通专业学生;
(二)学习刻苦,学习成绩在本区队排名前40%,各门课程成绩均为合格以上;
(三)学年操行考核成绩在90分以上;
(四)未受学院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 转专业按下列工作流程办理:
(一)公布条件
每学年5月中旬,学院向学生公布转专业条件,各学生大队组织在学生中进行宣传。
(二)申请与审查
每学年6月上旬,各大队对拟转专业学生进行初步审查,根据各专业转入条件组织对学生进行考察,根据考察结果,组织学生填写《甘肃警察职业学院转专业申请表》。
(三)审核与公示
每学年6月下旬,学生处对大队上报的转专业学生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并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四)审批备案
公示无异议并经院领导审批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院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或者不适应本院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院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院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转学的学生,须收回其警服、警用标志、公安业务教材和学生证等相关证件及物品。
第三十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学院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
第三十一条 学院对转学情况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院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院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院批准,可以休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占该学期总计划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病假累计缺课超过该学期总计划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一学期病假连续缺课超过一个月者;
(四)患严重传染性疾病者,必须休学;
(五)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
学生因病休学由二级甲等以上或学院指定医院出具诊断证明,经学生处审核后,报学院批准。
专项招生非脱产制学生确因怀孕、生育、哺乳等原因休学,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生处审核后,报学院批准。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限以一学年为单位。因病休学,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休学1年;创业休学,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最多可休学3年。
第三十五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六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院为其保留学籍,并出具休学证明,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间,其实施的违法违纪行为,达到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开除学籍处分情形者,取消其学籍。
第三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三十九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期满复学,应当于休学期满前一周内申请复学,并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公安专业学生同时提供本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政审证明,经学生处审查并到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因创业休学期满,应当于期满前一周内申请复学,根据本人情况提供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关于本人思想表现的证明及当地公安派出所政审证明,经学生处审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二)学生复学后,编入相应专业年级学习。如复学时该年级原专业没有学生,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报省教育厅备案后,可转入同年级相近专业学习;
(三)复学学生已学过的课程,除德育课、警体课、计算机课外,其他课程成绩在及格以上的可以申请免修。
休学期满,两周后仍不申请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
第七章 退 学
第四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经过补考,一学期或连同以前各学期累计达到五门考试课程不及格或考试、考查课程累计达到六门以上不及格的;
(二)留级后考试又达到留级条件的;
(三)符合休学条件,经学院动员而拒不休学的;
(四)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五)超过两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的;
(九)学院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对学院要求学生退学的处理由学生处提出意见,主管院领导审核后,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学生处提出意见,主管院领导审批。
第四十二条 按规定所作的退学处理,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学生退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
(二)退学的学生,须收回其警用标志、公安业务教材和学生证等相关证件及物品,按学院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三)退学的学生本学年在校时间未超过一学期者,可退还一学期的学费。
第四十三条 退学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有下列未达到毕业要求的情况之一者,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
(一)警体课、德育课、毕业实习、论文答辩和计算机考试未通过者;
(二)经补考仍有一门必修课程未及格者;
(三)选修课未达到学院规定门数的;
(四)受到处分未解除者;
(五)教育部和公安部规定的其他不能毕业的情况。
第四十六条 发给结业证书的学生,结业后半年内本人可以申请补考,补考及格后发给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七条 无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毕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院可发给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四十九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 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高教处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备案。
第九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院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院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院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二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第五十三条 证明书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向学院学生处提出本人申请书并填写《学历证明书办理申请表》,同时提交身份证及复印件、两寸近期免冠蓝底证件照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www.chsi.com.cn)下载的学历电子注册信息截图。
(二)办理。由本人携带上述材料的原件至学院,经学生处审核并报院领导审批后,办理《学历证明书》。
学历证明书须由本人办理,如有特殊原因需委托他人办理领取的,须出具本人手写委托书,并出示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与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第十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四条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警体训练、公安工作见习、毕业实习和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五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记功、嘉奖、授予“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通报表扬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对学生记功和嘉奖按公安部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奖励按学院相关评奖办法进行表彰奖励。
第五十六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院纪律行为的学生,学院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对学生给予纪律处分按照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结业、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学生处提出意见,经主管院领导审批,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十八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一章 学生申诉
第五十九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结业等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 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 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学生申诉处理委员 会组成人数为单数。
第六十条 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结业、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等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院处理或处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甘肃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三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所指“以上”、“以下”、“以内”均包括本数在内。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院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规定生效后,学院以前制定的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或者重复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