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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警察职业学院 教职工考勤及请销假制度

来源:甘肃警察职业学院    发布时间:2018-01-10 16:24    阅读次数:    选择字号:T|T

为加强教职工队伍管理,规范教职工考勤及请销假工作,根据国家及省公安厅《关于职工探亲假等有关假期的规定》(甘公政治〔1991〕101号)等有关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学院行政教辅岗位的人员实行坐班制度,教学岗位的教师实行弹性坐班制度。

第二条 学院教职工享受寒暑假,不再享受公休假。

第三条 学院教职工探亲假一般安排在寒暑假享受,具体规定按国家及省公安厅《关于职工探亲假等有关假期的规定》文件执行。

第四条 学院女职工产假及男方护理假按国务院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及省公安厅《关于职工探亲假等有关假期的规定》文件执行。享受产假、护理假期间,按规定扣发相应加班补贴和院内绩效津贴,其它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第五条 学院教职工婚假按国家及省公安厅《关于职工探亲假等有关假期的规定》文件执行。

第六条 学院教职工因病、有事请假,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因事必须请假。由本人填写《请假单》,办理审核审批手续后,交所在部门内勤保管。除特殊情况外,非本人办理请假手续不予批准。在请假尚未批准前,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否则按旷工处理。

(二)因病请假超过3天的,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急病住院或急诊来不及请假时,可先电话告知,并委托本部门人员或家属代请或补假。

(三)假满后应即到校上班,并及时在本部门和政治处办理销假手续。不销假的,按旷工对待。

(四)病、事假在当月内以半天累计相加,填报考勤。

(五)职工因身体原因,需要半日休养半日工作的,必须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经本人所在部门、政治处和主管院领导审批。

第七条 部门调研员、副调研员、科级以下(含科级)干部及工勤人员请销假的审批程序是:

(一)病假。请假2天以内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批;请假3至4天的,由部门负责人签注意见,报政治处审批;请假5至15天的,由部门负责人签注意见,政治处审核后报主管院领导审批;请假16天以上的,由部门负责人签注意见,政治处、主管院领导审核后,报学院主要领导审批。

(二)事假。请假1天以内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批;请假2至3天的,由部门负责人签注意见后报政治处审批;请假4至5天的由部门负责人签注意见,政治处审核后,报主管院领导审批;请假6天以上的,由部门负责人签注意见,政治处、主管院领导审核后,学院主要领导审批。

(三)教师弹性坐班期间因私离兰的,按事假办理请假手续。寒暑假期间离兰的,3天以下报告部门负责人;4至15天报告主管副院长;16天以上,须报告学院主要领导。

第八条 部门主要负责人病事假的审批。部门主要负责人请病事假,请假1至5天的,由政治处审核后,主管院领导审批;请假6天以上的,由政治处、主管院领导审核后,学院主要领导审批。离兰的,须向学院主要领导报告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 院领导病事假的审批。副院长、政治处主任、纪委书记、学院调研员请病事假的,由学院主要领导审批。院长、政委请病事假的,由主管厅领导审批。院长、政委离兰的,经主管厅领导审批后向厅长报告。

第十条 其他有关规定

(一)凡请假者,须经批准后方可离岗,未经批准擅自离岗者,按旷工对待。授课教师须由所在系部报请教务处同意调课后,方可离岗。

(二)病、事假满一月者扣发当月执勤岗位津贴,不满一月者不扣发。

(三)教职工按照每月22个工作日计发加班补贴和院内绩效津贴,全年请假时间累计计算,满11个工作日扣除半个月加班补贴和院内绩效津贴,依次类推。

(四)经批准半日工作半日休养的,工资原则上可以照发,但加班补贴和院内绩效津贴按实际上班天数计发。

(五)院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应以身作则,带头遵守制度,对所属工作人员要严格管理,从严要求,经常检查督促本部门人员到岗情况,严格按制度办事。

(六)各部门内勤应于次月5日前向政治处报送上月考勤表(请假的,须附批准后的《请假单》),逾期不报的,不予核发有关补贴。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政治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学院原《考勤与请销假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