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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警察职业学院印章管理规定

来源: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07-03 14:45    阅读次数:    选择字号:T|T

为了使学院印章管理使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保证使用安全、方便,根据《甘肃省公安厅印章管理使用规定》和《甘肃公安电子签章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印章的种类

印章包括中共甘肃警察职业学院委员会印章、甘肃警察职业学院印章(包括钢印、印模)、院长签名章、院长名章和学院各部门印章、专用章等实物印章及电子签章两大类。

第二条 印章的制发

(一)中共甘肃警察职业学院委员会印章由中共甘肃省公安厅委员会制发;甘肃警察职业学院印章由甘肃省公安厅办公室制发。

(二)学院各部门印章由学院办公室按有关规定报甘肃省公安厅办公室制发。

1.学院各部门印章的刻制、启用、备案、颁发、更换、收缴、归档、销毁等工作,由学院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办理,其中,刻制印章,须报请主管院领导批准,办公室备案后按省政府《关于甘肃省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管理的通知》(甘政发[2009]10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规定办理。

2.新建内设机构刻制印章,需根据有关建立、撤并机构的文件,经政治处审核,院领导批准。

3.刻制、更换印章须有本部门书面申请,经院领导批准,办公室办理。

4.印章的规格、式样、名称、文字、字体和质料,按《通知》有关规定办理。

5.更换印章的部门,在新印章启用的同时,旧印章即交办公室归档;撤销部门的印章,应及时交回办公室,由主管院领导批准后归档或销毁。

6.制发专用章,经院领导批准,由使用部门根据《通知》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印章的使用和审批

(一)学院各有关部门以院党委名义起草的下列公文,经本部门领导审核后报请主管院领导审批,由院党委书记签发后,加盖中共甘肃警察职业学院委员会印章:

1.《中共甘肃警察职业学院委员会文件》(意见、决定、通知、通报、批复等)、《中共甘肃警察职业学院委员会》(请示、报告);

2.以党委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有关人事任免事项的公文;

3.院党委会议研究决定需上报下达的有关材料、报表;

4.其他需要以院党委名义发出的重要公文。

(二)学院各部门以学院名义起草的下列公文,由主办部门负责人审核,经主管院领导审批,报院长签署后,加盖甘肃警察职业学院印章:

1.《甘肃警察职业学院文件》;

2.经院领导同意,出席参加会议、学习、调研等所持公函、介绍信等。

(三)凡以学院党委或学院名义制发的公文,凭学院领导同意印发的签署盖章,盖章份数以报送、发放数量为准。

(四)学院钢印的使用须经部门负责人审核,主管院领导审批,必要时报院主要领导批准后加盖。

(五)各部门要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印章的使用权限和适用范围,严格印章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 印章的管理与监印

(一)电子签章以公安数字身份证书为基础,以数字签名为核心技术,将数字签名与签章图片及被签章对象绑定在一起,为签章对象提供完整性和真实性验证,是数字签名可视化表现形式之一。

(二)电子签章分为电子印章和个人签名。电子印章是各单位实物印章(公章)和具有法律效力的个人名章的电子表现形式。电子签章适用于公安信息专网,不得用于其它任何电子网络。

(三)实物印章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电子签章的使用管理,负有对电子签章申请、更新、停用、注销及补发的审核与监管职责。

(四)电子签章的管理与实物印章等同。

(五)印章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专人保管,保证安全。印章管理人员要忠于职守,严守纪律,不得徇私舞弊,擅自使用印章,对加盖印章的文书,应严格把关,对不符合要求的,应拒绝用印。

(六)甘肃警察职业学院党委印章由政治处保管,甘肃警察职业学院印章、院长名章、签名章由学院办公室保管;各部门印章由部门内勤保管。

(七)使用印章必须严格登记,详细填写《用印登记表》,(登记的主要项目包括用印日期、承办单位、文件字号、主要内容、用印数、发往机关、批准人(主管院领导签名)、经办人、监印人),报院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用印,保管人员在核对无误后亲自盖章,不得将印章随意交于他人代管或将印章带出。

(八)除特殊情况经院领导批准外,严禁外出人员携带盖有印章的空白信函。

    第五条 本规定由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规定生效后,学院以前制定的制度,凡与本规定不一致或者重复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