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瑞庆同志在全省公安刑侦领导干部座谈会上的讲话

今天,我们利用举办“打黑”培训班的机会,召开全省公安刑侦领导干部座谈会,与市、县两级分管刑侦工作的局领导和刑侦支、大队长一起研究公安机关如何进一步顺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这次我不打算作具体工作的安排部署,而是想和大家交流一些认识和看法,也就是谈一些宏观或中观层面的问题。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公安机关侦查办案的理念、能力、模式和内部管理制度等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全省公安机关必须主动适应全面依法治国新常态,着力实现执法理念由实体正义向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并重、有罪推定向无罪推定、查明事实向证明事实的三个转变,全面提升执法质量,确保侦查办案经得起法律的检验。
一、充分认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给公安工作带来的挑战
自建国以来,我国一直实行以侦查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检察院起诉和法院审判主要依据的是公安机关侦查掌握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重大决策,推行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更加强调证据在诉讼过程中的决定性作用,这给公安机关提出了新的挑战。一是侦查任务加重了。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就必须按照裁判的证据规则提升自身侦查水平、指导整个侦查活动,把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犯罪的事实证据全部拿到手,扩大和加重了侦查工作的任务。二是工作标准提高了。过去以侦查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对证据的要求是“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准确”,现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对证据的要求由“两个基本”转变为“两个必须”,即“必须事实清楚,必须证据准确”,对证据的要求提高了。三是传统优势减弱了。长期以来,公安机关在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下开展工作,案件实质调查在侦查阶段完成,侦查收集的证据成为起诉、审判环节的基础性材料,并对审判结果产生决定性影响。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强调以审判阶段为刑事诉讼的重心,案件的实质调查和全面调查在审判阶段最终完成,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以及由此形成的案件卷宗不再处于实质性中心地位。
二、当前我省公安机关侦查办案工作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不相适应
目前,我们不仅在思想理念上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不适应,而且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着大量的不适应,尤为突出的是现场勘查、证据收集,以及与之直接相关的组织领导工作。
(一)现场勘查不适应。现场勘查是侦查工作的门户,是侦破案件的第一道工序,是刑事诉讼活动的首要环节。刑事案件现场是刑事犯罪行为的发生地,是犯罪证据的保留地,是犯罪信息的储存地。也就是说,刑事侦查工作必须从现场勘查做起,现场勘查的水平直接决定着案件侦查的结果,证据来源于现场勘查,证据的质量取决于现场勘查,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从侦查阶段来讲,其核心是提高证据质量。然而,目前我省公安机关现场勘查工作做得并不好,主要表现在:一是领导重视不够。公安部和省厅要求现场勘查率达到100%,现在统计的数字是70%以上,但实际上还达不到这个比例,有很大一部分是凑数应付考核,有的现场勘查图、照片都不是相应案子上的。现场勘查的要求不落实,根子在哪?我认为根子在各级领导身上,在座的各位是关键,一些市、县公安局长和分管刑侦工作的局领导没有真正把现场勘查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一长四必”制度落实得不好。2015年以来,厅党委下决心培训了1000多名现勘人员,并配发了相应的装备,但据了解,有不少人员回去之后并未分配从事现勘工作,这是极不应该的。厅刑侦局要对此进行专项督导,对不执行厅党委决定的市县公安局在全省通报。大家一定要把现场勘查工作上升到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高度来看待,尽快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严格落实公安部对现场勘查工作“依法、及时、全面、客观、细致”的要求,各地要按照这个总原则充分认识现场勘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领导组织的自觉性。二是装备技术使用不够。经济发展了,社会进步了,但我们不少同志思想观念还没有与时俱进,习惯于凭经验办事,反映到侦查工作中,比较突出的是该用的技术不用。一个是警犬技术应用不够。这几年厅党委狠抓警犬建设,现在每个县上都有警犬,但是用得不够好。另一个是现代勘查装备技术用得不够好。省厅给每个县(区)公安局都配备了多波段光源和紫外观察系统,这是目前勘查现场、发现痕迹最先进最有效的工具之一,但是闲置不用的问题仍然程度不同存在,有的设备长期放在仓库,几年都未开封;有的县公安局长、分管刑侦的副局长,甚至个别刑警大队长都不知道本局有这样的设备。还有一个,就是忽视了手、足、工、枪等传统痕迹的提取。在侦查破案和查找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只关心有没有手机、有没有视频、上网了没有,把传统手段丢在了一边。三是凡案必勘制度未完全落实。这方面存在两个突出问题,一个是数量不够,不少案件根本没有开展现场勘查,特别是入室盗窃案件勘查率很低,有的到现场照几张照片就走了。另一个是质量不高,有的案件只勘查了中心现场,忽视了对外围现场的勘查,有的案件有多个现场,却只勘查了一个。在现场勘查中,有的没有按照“先室外后室内、先地上后天上、先微量后常量、先无形后有形、先无损后有损、先尸表后动刀”的基本方法去勘查;有的没有使用先进的技术装备去认真细致地勘查,造成该发现的痕迹未发现,该提取的证据未提取。四是工作精细不够。在现场勘查的过程中,人到了心没到、心到了眼没到、眼到了手没到的情况十分普遍,致使现场勘查走了过场,失去了应有的作用。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不全面、不细致、不准确的证据是定不了犯罪嫌疑人的罪的。各地要从领导开始,切实改进作风,努力做到高标准、精细化、全方位地勘查现场、提取固定证据,为案件侦破和刑事诉讼奠定扎实的基础。
(二)证据收集不适应。收集固定证据是刑事侦查的关键环节,是固化法律事实的唯一途径,在刑事诉讼中的基础性和重要性不言而喻。但在这方面也存在不少问题:一是证据收集不全。《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八种证据,明确提出了证据要确实、充分,但我们有些侦查人员收集证据不全,直到检察院提出补充侦查的要求后才“照单抓药”。这个时候往往已时过境迁,一些有价值的证据已经遗失,一些重要证人已难以找到,一些案子的现场已经没有了,无法补查,坐失破案良机。二是证据关联性不强。我们讲,证据要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但很多侦查人员对证据关联性的认识不够深刻。直接证据要与案件事实相关联,间接证据更要与案件事实相关联,而且这种关联必须形成锁链,才能认定犯罪,但在侦查实践中,证据关联不强的问题时有发生,这是一些案件诉不出、判不了的主要原因。三是证据固定不死。固定证据的方法有原物提取、拍照、复制、录音、录像、铸模、制作笔录、制作鉴定结论和检验报告等。这方面比较突出的问题是,没有提取或提取后检材丢失,没有固定或固定后遭到损坏,尤为突出的是一些民警在提取证据时没有记录、记录不准确或记录错误,等等,这些都影响了证据质量。
(三)组织领导不适应。一是敬业精神不够。近年来,中央高度重视公安机关领导班子建设,县(区)公安局长全部都配为副县级以上,副局长全部提为正科级,大家的待遇提高了,但一些同志的敬业精神却减退了。有的县(区)公安局长、分管局长不出现场或者出现场不看现场;有的不认真了解掌握案情,汇报案情念稿子,一问三不知,没有真正吃透案情,没有把案子真正拿到手上。这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关键还是我们的一些领导干部缺乏应有的敬业精神。二是法制意识不强。一些领导干部和办案民警程序意识、证据意识、诉讼意识、人权意识不强,特别是诉讼意识和人权意识不够,办案子的过程中容易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这几年不少信访案件都是由此引起的。三是业务水平不高。侦查工作是一门斗智斗勇的艺术,对侦查人员的素质要求非常高,对领导侦查的人员素质要求更高。但我们一些领导同志的能力水平与之不相适应,一些领导同志不善于学习和运用现代技术、现代装备来开展侦查工作,也不注重对侦查工作所必须掌握的法律知识、科技知识、社会知识、自然知识和专业知识的学习,凭经验指导的比较多。四是作风不够扎实。一些领导干部只签字、不看卷,下面报什么就批什么,有的分管领导连自己负责的案件都说不上,或者只知其一、不知其二。今年三月,我去一个地方听取一起杀人案件侦破工作的汇报,局长、主管局长对整体工作都说不准确,特别是在省厅通报重大线索之后,市、区两级公安局领导都未进行有效的工作部署,导致坐失抓捕良机,使一起很好的案子未办好,暴露出作风不扎实等问题。这些不适应,需要引起大家的高度重视。
三、加强侦查队伍建设,全面提高侦查工作水平
面对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一些传统做法已经不能完全凑效,新的方法和体系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改革倒逼我们改进刑事侦查工作。究竟如何应对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我们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的总要求,加强侦查队伍建设,真正把公安刑侦队伍建成一个法治型、学习型、专业型队伍。法治型,就是案件要依法侦办,队伍要依法管理,民警要依法自律。学习型,就是要树立自觉学习、终身学习、勤奋学习的理念,不断地学政治、学文化、学科技,做知识型的民警;学法律、学侦查,做业务型的民警;磨炼意志、改造性格、加强修养,做绅士型的民警。专业型,就是侦查工作要专门化、侦查活动要规范化、业务培训要制度化。侦查工作整体要朝着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相统一、忠于法律与追求满意相统一、遵循程序与兼顾效率相统一、保守秘密与接受监督相统一的方向发展。
一要树立正确的侦查价值观。侦查价值观决定着侦查工作的方向。树立正确的侦查价值观,应着重处理好四个关系。一是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的关系。打击犯罪是手段,保护人权是初衷,如果我们在打击犯罪的过程中出现侵犯人权的行为,就是本末倒置。我们既要做到不冤枉一个好人,还要充分尊重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只有把保护人权的信条深入骨髓、融入灵魂,才能完全避免刑讯逼供、超期羁押、冤假错案等问题发生。二是对法律负责与对人民负责的关系。法律是国家意志,这种国家意志的实质是对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集中体现,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严格执行法律就是服务最广大人民群众,所以从本质上看,对法律负责与对人民负责具有一致性。三是疑罪从无与疑罪从有的关系。二者是截然对立的诉讼价值观。《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体现了无罪推定的原则。我们贯彻执行《刑事诉讼法》,必须从思想上完全摒弃疑罪从有的观念。需要强调的是,这是从结果层面来讲的,在侦查过程中还是要把合理怀疑和精心求证有机结合起来。首先,合理怀疑是一切案件侦破结果的逻辑起点,如果没有怀疑就不会有查证,就不会有证据,就不会有破案的结果,诉讼活动就无从谈起。所以,贯彻疑罪从无的原则,并不是不能怀疑,一个没有怀疑精神的侦查员肯定是不称职的。其次,合理怀疑形成之后,就必须深入侦查,通过证据证明怀疑正确与否,从而达到破案的目的,或者撤销怀疑达到否定嫌疑的目的,这就是精心求证。再次,不能引供、诱供、刑讯逼供。不能逼迫嫌疑人自证其罪,这是贯彻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要求,过去我们常常通过强大的审讯迫使嫌疑人自证其罪,现在这个不能用了。因此,我们要追求即使是“零口供”也能定罪判罚的效果。这样讲,不是不要口供,而是强调应提高审讯水平,丰富证据体系。四是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关系。客观事实是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而独立存在的,法律事实是依托法定证据而证明其存在的客观事实。法律事实以客观事实为基础和前提,但又不完全等同于客观事实。侦查的任务就是把客观事实转化为法律事实,这个转化是以证据体系为支撑的。法律对证据的收集、使用等规定了一整套严密的规则体系,违反这些规则收集的东西就是不合法的,法庭就不采信,这就是我们为什么反复强调证据意识、程序意识的原因。公平正义是侦查工作的价值追求,内涵包括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其中,实体正义是核心、程序正义是保障。只有通过程序正义来把客观事实转化为法律事实,才能让犯罪分子受到法律的惩罚。
二要培养正确的侦查思维。侦查工作除了必须符合科学思维的一般规律之外,还需要具备一些独特的思维特点、方法和品质,如客观性、回溯性、或然性、变通性等特点,广阔性、深刻性、严密性、敏捷性等品质。侦查人员应该学一些哲学,学会运用辩证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来开展侦查工作,在具体工作中要把握好以下几对范畴的关系:一是普遍与特殊。普遍性是事物的共性,特殊性是事物的个性,个性寓于共性之中,共性通过个性表现出来。如果把握不好就容易将两者混淆,就可能出现侦查失误。二是或然与必然。或然是对客观对象可能具有或可能不具有的某种属性的判断,必然是对客观对象一定具有或一定不具有的某种属性的断定。在侦查活动中,当不能对某一事物作出肯定判断的时候,就不要武断的下结论。三是现象与本质。现象是事物的表象,本质是事物的性质。侦查工作从一定意义上讲就是要透过现象看本质,透过现象找本质。我们有些侦查人员时常被某些假象所迷惑,或者对事物的认识只是停留在现象层面,这都是思维方法出了问题。四是综合与分析。所谓综合就是从整体上来把握对象并作科学的概括,分析就是把对象的各个部分、各个方面、各种特性从整体中分离出来,加以研究。侦查工作中,只有不断地分析综合,循环往复,才能对案件有更全面、更深刻、更准确的认识。
三要运用正确的侦查方法。一些案件破不了,一些案件成为“夹生案”,都可以在侦查方法的运用上找到原因。怎样才能把案子办好呢?具体到侦查方法上,要把握好五个方面的关系:一是勘查现场与保护现场的关系。对任何事物的认识要达到客观的程度都有一个过程。在实践中,对案件现场勘查一次之后就撤销现场保护的做法是不妥当的。凡是犯罪现场,尤其是重特大案件的现场,绝不能只勘查一次,而应当是多次、反复勘查,把所有情况查得彻彻底底、清清楚楚,直至我们的头脑中没有任何疑问、没有任何谜团为止,没有达到这种程度,现场都要继续封存保护,这方面的教训很多,我们在侦查工作中不要急躁,要有定力,要把保护现场的意识牢牢地树立起来。二是侦查假设与查证验证的关系。侦查过程中必然会提出各种假设,但是我们的工作绝不能只停留在假设上。对提出的每一个假设,都要通过调查进行验证,验证的结果不成立,就要放弃;验证的结果是肯定的,就要把相关的证据固定好。所以,在侦查工作中,一定要重视鉴定检验和侦查实验,对每一个假设都要通过科学依据来肯定或否定。三是发现证据与固定证据的关系。发现证据要有一双慧眼,这是本领;固定证据要有一套方法,同样也是本领。发现了证据没有固定,从法律意义上讲就等于没有发现。这几年我们有的案子办得非常好,如兰州市公安局侦破的一起案子,民警从视频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把烟头扔在了街上,办案民警在马路边经过深入细致的查找,发现并提取这一烟头,从中提取到了DNA,把案子破了,这就是细节决定成败的范例。四是审讯策略与引供诱供的关系。审讯必须讲究策略,否则就会失败。设计审讯策略的基本出发点,是让被审讯的对象对我方底牌了解得越少越好,对他本人的问题暴露得越多越好,而不是让受审对象按照我们的意愿、意图、主观想象去交待问题,这是审讯策略与引供诱供的分水岭。培根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相当于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然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办一起冤假错案,办一起“夹生案”的危害,远远大于不办案件,对此,我们必须要有清醒的认识。五是“零口供”与有口供的关系。审讯就是让犯罪嫌疑人交待问题,因此有口供是审讯工作的追求,这是完全正确的,但我们千万不能将有口供上升为办案工作的追求,尤其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下,侦查办案更要立足于“零口供”。只有这样,我们的工作目标才会更高一些,工作态度才会更好一些,收集证据才会更细一些,才能办成铁案。侦查人员还要具备一种认识,即口供是一种具有过渡性质的证据,有可能今天交待、明天翻供,变数很大。因此,当我们获取口供后,绝不能依赖口供而就此打住,一定要想方设法获取客观证据来证实口供、固定口供。
四要建立严格的侦查监督机制。侦查权既是刑事诉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警察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重要的国家权力,必须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以保障侦查活动的健康顺利进行。一是建立审核把关制。在立案、制定侦查方案、搜查扣押物品、辨认、鉴定、侦查实验、传唤、刑事拘留、变更强制措施、提请逮捕、移送起诉等环节,应当依据法律和规定的权限由法制等相关部门审核把关。审核把关的人员要坚持依法办事,一旦签署意见,就要承担相应责任。二是建立个案评析制。对已经办结的重大案件、久侦不破的重大案件、诉不出判不了的疑难案件,要在一定范围内组织个案评析,总结成功经验的同时,重点寻找失败的教训。只有通过这种个案评析总结,才能不断提升我们的破案水平。三是建立执法考评制。县级公安局的侦查单位每个季度要开展一次执法自查,找出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市州公安局的执法部门每半年要组织一次执法检查,并通报执法检查的结果;省厅要将刑事执法情况作为执法考评的重要内容,对全省公安机关包括厅机关各侦查总队的执法质量,一年组织一次检查并通报。四是建立过错问责制。对侦查活动过程中的明显执法过错,要本着对侦查事业发展负责的态度,按章依纪予以查处,以达到触及侦查人员灵魂、改进侦查办案工作的目的。五是建立违法追究制。对在侦查活动中发生刑讯逼供、贪赃枉法等触犯刑律的行为,要坚决支持相关部门依法追究,绝不能掩羞护短、姑息养奸。
我就谈这些,与大家共勉。